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和9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经商量后,分别多次窜到田某某乐里镇“冠能五金水电经营部”、“建和五金”店、“正泰电工”店盗走2. 5 平方、4平方、6平方、10平方、16平方均是100米的共计9020元的17捆单股和多股铜线,后拿到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丰隆”塑料收购部,除了2.5平方铜线丢弃之外,其余铜线分别出售给老板陈某某,得款一起分享。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某收购部缴获11捆铜线并分别退还被害人。破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家属已代赔偿被害人莫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谢某甲经济损失1500元、潘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并均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扣押、发还清单、领条、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谢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谢某甲、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2000-4000元,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9个月,并处罚金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右江矿务局第二病区、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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