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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某、赵某某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熊某某,喊名“老爷”,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47********,汉族,小学文化,从事理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村**组,租住常德市武陵区**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泥瓦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租住在常德市武陵区**巷一民房期间,发现租住在其隔壁的邻居被害人张某丙有作风问题,因张某丙天天从他家门前过,被告人熊某某便将自己连续住院等倒霉的原因归咎于被害人张某丙,于是心生怨愤,意图报复,欲找张某丙要钱赔偿损失。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其干亲家被告人赵某某,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劝告被告人熊某某找张某丙要钱一事不妥,但因碍于情面,被告人赵某某答应了熊某某并负责为其开车。2019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开车去被告人熊某某租住家附近,且途中赵某某因害怕被害人及其他人认出其本人,便戴上口罩蒙面。熊某某和张某丙上车后,熊某某以还有其他人同行坐不下为由,拒张某丙的妹妹一同前往。张某丙提出可以让其妹妹坐在身上,赵某某以害怕超载处罚为由拒绝张某丙的提议。赵某某驾驶其本人的黑色东风雪铁龙小轿车,按照熊某某的要求将车子开到鼎城区**镇**处,停车后熊某某对张某丙用其自制的辣椒水(经鉴定含有辣椒素)以及找人要的“镪水”(经鉴定含有盐酸)进行恐吓、并以扯头发、扯衣服、裤子、拖曳张某丙身体的方式对张某丙进行人身伤害,熊某某在扯张某丙的衣服时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项链扯断后抢走,并把缠在张某丙腰上的腰包扯断后扔出车外。张某丙被逼无奈放弃抵抗,熊某某借机找张某丙要钱。熊某某要赵某某查看张某丙被抢走的腰包中的现金,赵某某查看后告诉熊某某包里有300多元现金。因现金太少,熊某某要赵某某看张某丙手机微信里有多少钱。赵某某看完张某丙手机里的钱后告诉熊某某张某丙微信中有2200元,赵某某提议张某丙将之前被熊某某抢走的项链(经鉴定价值为2660元)给熊某某,并将微信里的2000元给熊某某,事情就算了。张某丙被迫同意赵某某的提议,将其微信的20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赵某某。之后三人由赵某某开车返回常德,在进入306省道后,赵某某将张某丙放在路边要其自己坐车,然后赵某某和熊某某开车离去。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6、现场指认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赵某某以非法中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赵某某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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