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丹河北路育红区**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0时4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晋E****5小型轿车由高平市万和城小区行驶至康乐街金建都小区路段时,撞在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上,造成护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被告人焦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已对被撞护栏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和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护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俊强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住山西省高平市丹河北路育红区**排**号,电话:1383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