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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潘某甲性别:男196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6********水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 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潘某甲在榕江县******寨“立引”溪游玩时,发现一株倒在溪沟边上的楠木,后通过打听得知,该株楠木属**村六组集体所有。接着,潘某甲通过朋友与六组组长潘某乙取得联系,并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潘某乙将出售所得的木材款用于该组的路面硬化、排水工程。2019年5月23日,潘某甲雇请候某某等人将所收购的楠木断桐并搬运下山,在下山途中,被榕江县计划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潘某甲所收购的疑似楠木原木及蔸块,属樟科楠属闽南,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为0.92立方米,蓄积为1.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收据路面硬化合同、工程造价结算清单、林权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明知系楠木,而向他人收购,蓄积为1.8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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