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潘某甲,性别: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66********,水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家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 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潘某甲在榕江县**乡**村**寨“立引”溪游玩时,发现一株倒在溪沟边上的楠木,后通过打听得知,该株楠木属**村六组集体所有。接着,潘某甲通过朋友与六组组长潘某乙取得联系,并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潘某乙将出售所得的木材款用于该组的路面硬化、排水工程。2019年5月23日,潘某甲雇请候某某等人将所收购的楠木断桐并搬运下山,在下山途中,被榕江县计划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潘某甲所收购的疑似楠木原木及蔸块,属樟科楠属闽南,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为0.92立方米,蓄积为1.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收据、路面硬化合同、工程造价结算清单、林权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明知系楠木,而向他人收购,蓄积为1.8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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