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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9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3日两次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后店村,在其承包鱼塘未被污染情况下,以其鱼塘被吉林油田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小城子地区城二井”污染为由,强行扣留吉林油田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两台油水罐车,向吉林油田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强行索要人民币24,460.00元。

2011年4月,辽河物探2304队在前郭县哈拉毛都后店村因施工对该村村民张某甲进行个人赔偿时,刘某甲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甲借钱,并私自在张某甲的赔偿凭证上多开5,000.00元赔偿款顶自己欠张某甲的钱,张某甲给刘某甲5千元现金。被告人潘某甲得知此事后,2012年2月,被告人潘某甲以去刘某甲工作单位**要挟,强行向刘某甲索要人民币20,000.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二)证人揣某某、景某某、刘某乙、于某甲、高某甲、刘某丙、郭某某、刘某丁、李某甲、于某乙、官某某、杨某某、包某甲、高某乙、马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包某乙、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潘某乙、刘某戊、张某丙、任某某、钱某某、潘某丙等人证言;

(三)被害单位人员于某丙及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潘某甲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晓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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