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与王某某经孔某某介绍,用王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紫晨大健康会员,会员号:djk173,后潘某某用其外甥王某的身份信息于2017年11月注册成为“紫晨大健康”会员,会员用户名:djk176,djk999,会员级别:高级代理,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有下线层数20层,处于整个会员网络19层。该潘自成为“紫晨大健康”会员以来,通过电话联系,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引诱成员加入“紫晨大健康”会员,并以分享奖、拓展奖、管理奖等收益来激发参与人员进行“拉人头”式发展下线会员。2019年1月25日,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紫晨大健康”网站数据进行司法鉴定,潘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745人,下线层数为20层。
被告人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主动缴纳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潘某某下线列表信息、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罚金交款回执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共计20层,745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田慧敏
(院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罚金交款回执单(原件)一份。
5. 委托宁武县司法局拟社区矫正人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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