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4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
被告人潘某乙,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0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住民权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
被告人潘某丙,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4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民权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丙、潘某甲、潘某乙三人预谋后,私自将本村村民耿某某等人正在生长的13棵树木分四次盗卖给吕某某,共得款3900元,三人将得赃款分掉。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树木价值6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丙、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耿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林木材积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报告、谅解书、收到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电子文档光盘1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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