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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现住该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彭兴周、被害人闫某某、某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3月份某日凌晨,至本市昌平区龙腾六区2号楼底商10号被害人闫某某经营的北京**店,趁无人之机,采取撬动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50余元。

2.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2时许,至本市怀柔区东园四区四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台香饭店,趁无人之机,采取撬动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但未窃得财物。

3.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3时许,至本市怀柔区东园一号楼被害人某某某经营的*甲店,趁无人之机,采取撬动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00余元。经鉴定,不锈钢门把手两个价值人民币108元。

4.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3时许,至本市怀柔区迎宾路昆仑沐歌北200米路东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乙店,趁无人之机,采取撬动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200余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某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关于不锈钢门把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书证:收据、北京市旅馆业旅客临时户口登记簿;6.辨认笔录:潘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1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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