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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进入九江宏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参与该公司承接的九江市濂溪河南岸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段房屋拆迁项目。2018年7月21日,为迫使拆迁户刘某某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孔某某(已判决)等人将刘某某约至项目部办公室谈判,因刘某某迟迟不同意签订协议,双方发生冲突,潘某某用手殴打刘某某的头部后离开办公室,陈某某、何某甲、尤某某、吕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孔某某授意许可下再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九江宏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乙出面赔偿给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九江市柴桑区四平家电员工宿舍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同案犯孔某某、何某甲、尤某某、吕某某、吴某某供述;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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