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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巷,住鼎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湘******的小客车沿鼎城区大湖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湖路与隆阳路交汇处路段时,将车辆停在道路中间后睡在驾驶室座位上,被鼎城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在了解情况时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有饮酒嫌疑,之后将该案移交鼎城交警大队善卷中队,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35mg/100ml达醉酒驾驶,随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潘某某带至常德市第四医院南区抽血提取血样送检。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酸浓度为220.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案件移交函、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共述与辩解;4、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样提取登记表;6、抽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5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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