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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潘某,绰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83********,江西省宜丰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现住宜丰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19日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其位于宜丰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漆某龙、杨某平(已做行政拘留处理)在家和自己一同吸食毒品冰毒,当天的19时45分许,吸毒人员卢某于当天的19时54分许,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并前往其家中,被告人潘某在明知卢某是想到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同意卢某来到自己家中。后吸毒人员卢某在被告人潘某家中,通过烧干被告人潘某、吸毒人员漆某龙、杨某平之前吸食毒品冰毒工具内的水,吸食了残余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吸毒工具水壶一个;2.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漆某龙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壹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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