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街**号**号。2009年8月31日,漆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的一天,漆某某在船山区育才西路**宿舍**栋内将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奇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邓某某,获利6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019年8月18日,漆某某在船山区滨江中路**期**号消防通道附近将谢某某的一辆红色珠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邓某某,获利400元。

2019年8月21日,漆某某在船山区**路**茶府楼下将余某某的一辆红黑相间的申讯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邓某某,获利400元。经物价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19年8月30日,漆某某在船山区滨江北路**茶楼楼下将黄某某的一辆白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获利500元。漆某某在镇江市附近将该车卖给一名陌生男子,获利5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19年9月22日,漆某某在船山区**路**号附近将夏某某的一辆蓝色奇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卖给邓某某,获利600元。经物价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9年7月3日,漆某某在河东新区滨江北路**号**门口将张某某的一辆灰色电动车内的六个电瓶盗走,并将电动车电瓶卖给邓某某,获利300元。

被告人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