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上午,在民权县**镇****村,被告人温某某进入温某甲家中,将温某甲放在床头柜内的低保存折和身份证偷走,后在民权**银行**支行从低保存折上取走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退赔温某甲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温某甲存折取款手续;2.证人耿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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