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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8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中学对面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瓦房店市**中学附近向吴某某、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温某某获利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妮

代理检察员:刘云岫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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