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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68岁(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51********,汉族,文盲,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村镇**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 年4 月5 日上午10 时许,被告人温某某独自一人到五华县**镇**村地名叫“龙路”的山上,对其母亲的墓地进行拜祭扫墓。拜祭后温某某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纸、蜡烛,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五华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580 亩,其中有林面积213 亩,亩平蓄积0.8 立方米,共170.4 立方米,造成林业经济损失2556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过失引发山火,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群

            温录欢

               2020年5月1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温某某(联系电话15156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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