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24岁(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6月24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在58同城上找兼职,看到招聘内容“办理营业执照给天猫淘宝商家使用”的信息,就添加了该微信联系号。与对方微信联系后被一名女子带到广州市白云区**附近的一宾馆入住,被告人温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注册到广州**家私商行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然后卖给对方,从中非法牟利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辨认笔录;3.书证、物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提供身份信息给他人注册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买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 廖炯龙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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