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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涉疫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1982********,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购买紧缺的机会,在其住处发布QQ空间动态,谎称其有大量2元一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严某某看到后,通过QQ、微信与李某某取得联系,李某某给其发送了虚假的口罩实物图、联系电话,取得了严某某的信任。严某某分九次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某支付7500元的口罩货款。后李某某将微信好友严某某拉入黑名单,将收到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及网贷逾期的欠款。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赔付严某某7500元,且取得严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5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蔡东海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山西省古交市**路**小区**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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