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溪市南芬区**路**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浦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及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本溪市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原长岭村五组9林班10-1小班、11-1小班其自留山内,通过使用镰刀砍树皮的方式,将桦树根部树皮环绕剥离,致使1078株桦树脱水死亡,经鉴定,立木蓄积合计24.970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浦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等;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本溪分所出具的沈嘉林本溪分所鉴字[2019]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忠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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