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住址**。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容留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湘乡市**村**组**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12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容留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湘乡市**村**组**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察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洪某某先后两次均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在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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