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沙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及住址: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使用账号为wxid_3vb5arubwb****(昵称为“**”)的微信号接受下线赌民张某某、沙某乙、廖某某、陈某某(均另处理)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通过微信转账进行赌博结算。经核算,被告人沙某甲从2018年初至2020年1月间,共接受六合彩参赌人员张某某等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沙某甲在兴宁市**镇**村住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丘史清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散页共七页、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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