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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沙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沙某,男,维吾尔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701014****,专科文化,喀什市**乡人民政府干部,党员,户籍所在地:喀什市**乡**村**组,持有C1E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上22:00许时,被告人沙某在喀什市**乡派出所旁边的一个饭店和同事们一起吃饭并喝了一瓶半白酒,被告人一个朋友阿某驾驶被告人的新Q*****牌照号汽车把被告人送到喀什市**小区北区,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把车钥匙给了被告人后回家,2019年11月25日,凌晨01:00许时被告人沙某将驾驶自己的新Q*****牌照号汽车到小区门口时,保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饮酒开车,将此情况举报到小区前面路段巡逻的警务人员,警务人员赶到现场确定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告人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沙某血液样品检出204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沙某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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