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18分,被告人沈某甲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闽E8****豪宝牌男式二轮摩托车途经诏安县铁炉港省际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沈喜林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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