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6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粤C67****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翠微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武警支队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沈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供述;2.证人叶某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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