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通过范强认识被害人范某某,范某某和汪某某微信聊天时透露自己想离婚但是丈夫不同意,汪某某就说自己可以帮助范某某办成此事,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汪某某以请客送礼、找关系要花钱为由,多次向范某某索要钱财,共诈骗范某某人民币46966元,汪某某将所得诈骗款项全部用来打牌、吃饭等。
2019年1月,被害人章某某想找木工到自己家具厂做事,章某某通过微信群联系到了被告人汪某某,汪某某谎称年后可以去做事,但是目前急用钱,二人谈好之后由章某某预先支付10000元工资给章某某,并签订劳动合同,1月25日,章某某和汪某某见面后,章某某支付现金8000元,微信转账2000元给汪某某,汪某某提供假的身份证飞章某某,并以假身份证的“黄健”的名字与章某某签订合同,之后汪某某又以急需用钱,没钱买车票为由向章某某诈骗3000元,共骗取汪某某13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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