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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324199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铅山县******自然村**现住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上午,宋某某(在逃)请汪某某帮他出售假金项链,并答应事成后给汪某某5000元。两人吃完午饭后,乘坐汪某某朋友“小纪”的车从上饶师范学院出发,来到广丰区洋口镇瀛洲大道**珠宝店,汪某某一人进入店中,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将汪某某给他的一条假金项链卖给店主黄某某,得赃款21800元。汪某某私藏赃款3100元,交给宋某某赃款18700元,宋某某分给汪某某赃款4000元。经检验,涉案金项链主体为渡金银,价值1200元。 2019年11月15日,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71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收款收据原件1张、抓获经过、假金项链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张、刑事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的陈述: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省贵金属饰品及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报告-J2019-041号、饰品估价表1张;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2份;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金店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黄某某财物2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初犯、坦白、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院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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