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金寨县****镇****村****组袁某某家山场、****村****组张某某家屋边、****村****组张某家山场滥伐松树85棵、阔叶树6棵。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6.0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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