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 2月24 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是同村村民,汪某某认为其妻子刘某某离家出走黄某某负有责任。2018年8月21日8时许,汪某某在黄某某家门口因此事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期间汪某某拳击、脚踢黄某某胸部,致黄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汪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璐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5******;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