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巷**号**幢**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汪某某与朋友在东某某美食广场吃饭,期间,汪某某喝了约三两白酒。后驾驶自己号牌皖******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路段,被正在执行酒毒驾专项整治行动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5mg/100ml。随后民警将汪某某带至东某某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10月3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11月1日,汪某某申请重新鉴定,11月5日,经安徽全诚司法中心鉴定,汪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佩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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