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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徐某甲等5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5********,汉族,中专文化,庐江县**局员工,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路**号**室,住庐江县**镇**园**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庐江县**镇**路**地**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1999年11月25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6年7月14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赌博,2012年2月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二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26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住庐江县**镇**路**苑**栋**室。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1995年3月24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交通肇事罪2004年7月23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曾用名汪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经济开发区**队**,住庐江县**镇**路**安置房西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12月3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05年8月30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庐江**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庐江县**镇**中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9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徐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15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甲、徐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徐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汪某甲、徐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徐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在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城艾尚KTV超市处,因琐事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双方离开超市后相互寻找对方寻衅,汪某甲在王某某等人的包厢门口与王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遇时,双方再起争执,王某某抓住汪某甲手臂并拳击致其倒地后,汪某甲返回自己的包厢,纠集被告人董某某、徐某乙、徐某甲、汪某乙等人前来,与王某某、谭某某等人相互口角并推搡,继而互殴,互殴中致谭某某左肺部及头部、左下颌受伤,王某某头额部受伤,喻某某左额部受伤。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喻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汪某甲、董某某、徐某乙、徐某甲、汪某乙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被告人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病历、出院记录等;2.证人严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江某某、张某某、耿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喻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甲、徐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资料观看说明、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徐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徐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徐某乙无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汪某乙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共同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对五被告人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相对作用,均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徐某甲、董某某、汪某乙、徐某乙现均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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