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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5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在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温泉村集贸市场看见张某某买东西时与人讨价还价,因自己插嘴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用镐把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汤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甲持械殴打他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力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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