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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72519********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1018日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716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政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多次进入政和县七星国际小区1栋2单元,使用撬棍撬开入户门锁进入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401、1402、1502室内,将共计37扇铝合金玻璃窗户卸下,将玻璃与铝合金窗框拆分,将玻璃遗弃在现场,将36扇窗户的铝合金盗走藏匿于政和县**街**号屋内,后将所盗的铝合金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陆某某,共获利人民币4107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902室行窃时被政和县七星国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后逃匿。经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所盗铝合金窗户总价值人民币2316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政和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示意图、照片,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160元,其中未遂人民币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茂有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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