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社。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原潞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原潞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芒市**村尹某某家吃饭饮酒,之后步行回家(芒市**路出租房)。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新大洲牌云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住处出来,到芒市**街**牛舌撒撇店饮酒。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离开撒撇店驾驶摩托车驶往芒市广场,当其行驶至芒市**路下段****门口停车后,被正在巡逻的芒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39mg/100mL 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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