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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9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0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豫N*****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永城市火葬场南双桥乡徐老庄十字路口,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汤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徐某乙、汤某乙的证言;

3、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有关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院印)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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