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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江某某、江某标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人,捕前住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无前科。2019 年5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5月 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标,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人,捕前住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无前科。2019年5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5 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江某标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8月23日及2019年11月1日先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及2019年11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江某桓与被告人江某某一家发生过纠纷,2019年3月26日晚11时许,由江某州带路,江某林、江某俊、江某州、被告人江某某等人驾驶白色本田牌雅阁小轿车往江某桓的住家,当到达江某桓住家附近时与驾驶粤VU***8丰田牌RAV-4小轿车的江某桓相遇,后由江某林驾车将粤VU***8丰田牌RAV-4小轿车撞开后逃离现场,江某桓驾车紧追其后。当江某桓驾车追至江某某的住家附近路口时,被手持刀具、木棒等工具的被告人江某标、江某某及江某林(在逃,另案处理)等人追砍,当场将江某桓驾驶的粤VU***8丰田牌RAV-4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等部位砸坏(价值人民币2400元)。江某桓见状遂迅速下车逃跑,期间被江某标、江某某及江某林等人持木棒等工具殴打致其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骨折并右腓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江某桓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期间,造成江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并身体多处表皮擦伤(经法医鉴定:江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材料;5、物证;6、鉴定意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采用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少兵

2019年11月27日 

附: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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