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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毛某盗窃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毛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单元**室。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至9月1日,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主板、CPU、内存条等物品。

1.2019年4月26日凌晨,毛某来到九江市濂溪区十里老街营销中心八楼,进入**公司,将两台电脑的白色机箱搬至楼道无人处,随后将机箱内的主板、CPU、内存条拆走,后其在咸鱼上以700元将上述物品出售。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700元。

2.2019年7月19日凌晨,毛某来到九江学院对面的派拉蒙文化商城,钻入二楼的**门店,将两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其在咸鱼上以470元将电脑出售。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9月1日凌晨,毛某来到九江学院附近的**门店,将店门把手弄弯进入店内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三台台式电脑机箱的主板、CPU、内存条,后其在咸鱼上以700余元将上述物品出售。因资料不全,上述物品暂无法鉴定。

2019年10月18日12时许,毛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电脑主机配置信息、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毛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换押证壹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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