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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毛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毛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9********,布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村委会****号,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及其大哥杨某甲、二哥杨某乙均被为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建档立卡户。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建档立卡户搬迁到县城每户补助10万元,如有贷款意愿的,可按每户6万元的限额申请国家中长期政策性贷款。2016年7月份左右,毛某某和杨某乙搬迁至施甸县**镇居住,二人均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购买房屋、补助费用等手续均由毛某某办理。2016年年底,杨某甲委托毛某某在施甸县**镇购买房屋,并委托毛某某为其办理易地搬迁享受的相关补助事宜。毛某某为了从施甸县**乡政府项目办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及政策性贷款,在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毛某某利用其二哥杨某乙在施甸县**镇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伪造了一份名为杨某甲所属的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2月14日,毛某某在没有实际为杨某甲购买房屋的情况下,邀约不知情的杨某甲到施甸县**乡政府项目办办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事宜,当日,毛某某向项目办提交了虚假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从施甸县**乡政府项目办骗取到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0万元和政策性贷款6万元。事后毛某某拿给杨某甲2万元,自己拿了14万元慌称是帮杨某甲购买房屋的费用,后毛某某将14万元钱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维

检察员:符化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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