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7时27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湘******二轮摩托车,沿善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鼎城区善卷路与杨家巷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同向左转弯由曾某某驾驶的湘******小型客车相刮撞,造成毛某某自己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由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的医护人员对被告人毛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被告人毛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14.3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送检的血样照片、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一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5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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