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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毕某某(小名毕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组,现住址同户籍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5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王某甲经王某乙介绍,给一个息烽老板(上述三人另案处理)非法生产加工烟丝,毕某某明知王某甲等人从事非法生产加工烟丝的活动,仍将自己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木桶镇大麻窝营盘山山顶的场房租给王某甲等人,作为生产加工烟丝的场地,还帮助安装生产设备。2019年12月14日,王某甲、马某某、刘某三人(后二人另案处理)在生产烟丝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马某某、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王某甲趁机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无牌组装切丝机、蓝色电动切丝机、数控切丝机、电子台称、电锯、电动传送带、电动振槽机、电动洗车水枪各一台、车牌号为贵A219M1红色东风货车一辆、烟丝102包、烟叶209包。经称量涉案烟叶总重量为4.6255吨、烟丝总重量为2.494吨。经估价,涉案烟叶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269965万元,烟丝价值18.820223万元,合计价值42.090188万元。经检验,涉案烟丝无霉变、异味、杂物占100%,涉案烟叶无霉变、异味、杂物占86.48%,霉变占13.52%。2020年3月19日,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丝、烟叶、生产设备等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烟丝、片烟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而提供生产场所、帮助安装等便利条件,非法经营数额42.0901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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