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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4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现住在河南省**县**乡**村**号。2019年03月2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柴庄村村民段某某在自己家院墙南侧空地处种植罂粟苗(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孔集派出所民警查获,后民警现场对段某某种植的罂粟苗(毒品原植物)进行铲除,后经清点罂粟苗共计9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段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财产查询报告; 2、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4、检查笔录;5、鉴别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冯韬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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