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段**,女,1988年0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804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段**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11月17日;2019年11月19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段**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段**被镇平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在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镇领域机房内,被告人段**与受害人王**因工作中的事情发生纠纷,被告人段**遂对受害人王**进行强制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造成王**受伤。后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王**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王**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段**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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