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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晋城市**大队**,出生地山西省泽州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排**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晋E1****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街的交叉口左转弯驶入**街时,撞上该交叉口东口路中心的护栏,并撞至对向车道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叶某某驾驶的晋E2****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和袁某某驾驶的晋EV****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致中心护栏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96.8mg/100ml。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当事人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叶某某、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赔偿了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5000元钱;并与被害人叶某某、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叶某某修车费等一切费用1000元钱,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修车费等一切费用25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证人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叶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86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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