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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4********,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市**镇**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陕D****0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路**村口东100米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坐人张某甲、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平市公安局兴公交认字【2019】第3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张某甲、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受理报警求助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权利义务告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调节协议书、收条等书证、120接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一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盟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8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案件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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