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0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榆阳区**园。2019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投案,同年5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横山区**小区**排**。2019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投案,同年5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榆阳区**村****。2019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投案,同年5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解**,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受榆林市**物流公司雇佣,承揽由榆阳区**煤矿至榆横工业园区陕西**石油**煤化有限公司的末煤运输业务。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在榆阳区**煤矿将承运的末煤装车后,分别指使司机将卡车驶入事先三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加油站附近共同租赁的煤场(煤场中已经备有煤渣),将承运23吨末煤(共计价值10810元)更换为煤渣,而后运输至榆林市榆横工业园区**石油**煤化有限公司交货。其中: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分别偷换末煤8吨,被告人吴某某偷换末煤7吨。盗换的末煤中16吨被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售卖;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发现偷换煤后将盗窃的末煤运回陕西**石油**煤化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11928****;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0295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702902****、1522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谅解书、榆林煤炭交易市场4月份价格统计(含税)、情况说明、违法史查询、分析化验数据表等活页证据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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