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西城区**家园**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多次通过“欧洲城”“飞舞”等网站进行网络赌博,赌资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郭某某证言;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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