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现住罗甸县**镇**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2日11时,被告人欧某某酒后独自驾驶(持有驾驶证E)自己牌号为贵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边阳镇下坝村往边阳镇边阳大桥方向行驶。11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罗甸县边董线(边阳-董王)0公里200米处时,其驾驶的摩托车撞到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贵J****8号轻型普通货车,杨某某听到碰撞的声音就出来查看,看到一个人和一辆摩托车都在地上,便拨打120救护车及110报警。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欧某某有酒驾嫌疑,因其受伤严重无法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便将其送至罗甸县中医院边阳分院进行救治并抽取血样于次日送检,经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欧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担保人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欧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照片、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2019]407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自己饮酒,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子兴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518****;
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一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
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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