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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19年12月2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保定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厂门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欧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欧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2.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欧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证人韩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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