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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樊某甲赌博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现住该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樊某甲多次邀集参赌人员樊某乙、幸某某、徐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打“牛牛”、“三公”的方式在其**镇**村的家中聚众赌博,被告人樊某甲每场从中抽取100-500元不等的场地费,累计非法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归案说明、前科证明和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兵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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