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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组。2019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主动到榆林市榆阳区昌汗界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同年1月1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樊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自己的机械将榆阳区**镇**村**组自己管理的林地推毁用于修建养殖场,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推毁地块面积为20.24亩,其中特灌林地面积为17.28亩,宜林地面积为1.35亩。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交纳植被恢复保证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74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榆阳区林业局收据、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归案情况说明各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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