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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樊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樊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7********,回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号,现住**,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城市四坡路由西向东行至肥城市汶阳镇许楼村村委东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许某某碰撞肇事,致许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樊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芳

王晓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59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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