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乡**村**队**号,现住**镇**室。2012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9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镇仓门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陶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甲与文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湾201****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在场其他人员劝停。后双方去到酒吧门口,被告人陶某甲先动手殴打文某某,文某某还手,被劝停后,文某某和朋友徐某某徐某某等人去到对面马路。与陶某甲一起的被告人梁某某在路边拿起雪糕筒走过去准备砸文某某一方,被文某某一方人员推开,之后文某某一方步行离开,被告人梁某某持垃圾桶和被告人陶某甲等人又追上去砸文某某一方,双方再次发生打斗,致使陶某甲、梁某某及文某某、徐某某共四人均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书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梅梅
检察官助理 黄红艳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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